簽證須知:馬來西亞免簽證
從2011年3月18日起,馬來西亞成為第100個予我免簽或落地簽待遇之國家及地區。
凡持有效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且效期6個月以上的國人,備齊來回或續程機票,可停留馬國15天。
相關細節可至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網站(www.kln.gov.my/perwakilan/taipei)查詢。
若預計停留馬國超過15天者,仍須先向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事先申請簽證。
免簽證適用對象:
1.馬國所有入境關卡。
2.所有入境馬國之國人須符合以下規定:持有15日內之回程機票或前往第三國機票、訂位紀錄紙本、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。
3.此措施不適用於外交及公務護照持有者。
提醒停留在馬來西亞期間務必遵守當地國法令,同時注意自身安全。若有需要,請隨時撥打:
1.我國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:+60-19-381-2616。
2.馬國境內直播:019-3812616。
3.國內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:+886-800-085-095。
入境須知:
一、可免稅攜帶物品:
- 紅酒、烈酒或啤酒:不超過1公升。
- 菸草:不超過225公克(相當200支香菸)。
- 其他包括禮物及紀念品之物品(惟排除酒精飲料、烈酒、輪胎、內胎、菸草、香菸及汽車等,總價值不超過馬幣400令吉;但購買自蘭卡威、刁曼島及納閩之物品,總價值得不超過馬幣500令吉)。
其他物品攜入境須付30%固定稅率之關稅(惟酒精飲料、烈酒、輪胎、內胎、菸草、香菸及汽車等之關稅稅率依據當時馬國海關法令而定)。
二、管制與危禁物品:
攜帶毒品最高可處死刑。
禁止自以色列進口物品;無醫師處方之藥物或禁藥;武器、色情書刊;印有可蘭經文之布料或衣物。
三、 入出境攜帶貨幣限制:
自2005年7月21日起,馬國恢復外匯浮動匯率制,旅客出入境攜帶馬幣最高金額以RM1000為限,外幣則可自由攜入,惟外幣攜出境額度不得超過攜入境之金額。出入境攜帶外幣低於RM10,000等值時,不必申報。出入境攜帶超過相當美金10,000元(約馬幣34,000元)之現鈔、硬幣、銀行匯票、支票及旅行支票等,應向馬國海關填寫「Customs No.22」表申報;若未依前述規定申報或未誠實申報者,將被處馬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或併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詳情可聯繫馬國國家銀行或查詢該行網站。
四、衛生防疫:
- 凡年滿1歲以上來自黃熱病疫區之旅客須持有預防注射證明;曾經被列為疫區之國家或地區,馬國即視為疫區。
- 對動、植物無特殊規定。